标的名称 | (略) 涪陵区恒达交通 (略) 持有的“浦航668”散货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3* | 转让底价 | 412.45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12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涪陵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略) 涪陵区恒达交通 (略) 持有的“浦航668”散货船,船名:浦航668;船舶识别号:CN*;船籍港:涪陵;船舶种类:散货船;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2014-03-19;总长110.3米;型宽17.2米;型深5.1米;总吨位3038吨;净吨位1701吨;现 (略) 涪陵区南沱段水域。 | ||
标的所在位置 | 涪陵区南沱段水域 | ||
转让底价(万元) | 412.45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铂资评〔2023〕第004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4-11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涪陵区恒达交通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涪陵交通旅游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涪陵交通旅游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 (略) 涪陵区恒达交通 (略) 持有的“浦航668”散货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风险、费用和损失)。 六、该“浦航668”散货船无购置发票、检验证书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设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航行证书、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等检验证书已于2022年3月到期、需花费大额维修费通过检验后才能运营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年检费用、年检逾期产生的罚金或滞纳金、船舶检验产生的维修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九、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转让方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按现状进行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遵从国家有关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自行完成标的的搬迁、运输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十一、成交后,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十二、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涪陵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