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略) 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草拟了《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30日。
二、公示平台
南乐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
三、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63.com
邮寄地址:南乐县光明路南路,邮编*
(邮件标题请注明“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字样)
电话:0393-*
附件:《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 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略) 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略)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略) 规划区(含近德固乡部分区域)、建制镇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 (略) 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按县自然资源局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 (略) 规划区(含近德固乡部分区域)每平方米90元;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每平方米40元;建制镇每平方米30元。
(一)对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若项目性质(功能)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成后擅自改变原建设用途的,应当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 (略) 配套费。
(二)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按规定 (略) 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征收面积,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征收面积后,到县财政局办理缴费手续,城市配套费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第八条 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凭建设单位或 (略) 配套费的相关单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交、 (略) 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本办法规定的 (略) 配套费。
第九条 (略) 、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略) 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暖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供暖中继泵站、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供气调压站、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 (略) 政基础设施建设、 (略) 规划修编。
第十二条 城市配套费用于供暖、供气、供水等工程建设的, (略) 政园林中心提出资金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略) 配套费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 (略) 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 (略) 配套费。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 (略) 配套费的,或不办理缴费手续擅自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略) 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略) 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7日印发的《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2017〕45号)同时废止。县政府或其他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