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上海 (略) | ||
注册地 | 江场三路26、28号210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菁 | ||
成立日期 | 2014-03-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12-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39,250.* | ||
剩余利息(万元) | 1,145.* | ||
其他费用(万元) | 79.* | ||
债权合计(万元) | 40,475.*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否 | ||
处置公告情况 | |||
公告地址 | 文汇报 | ||
公告期限 | 2023-12-28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房产 | ||
抵押物描述 | 上海 (略) 名 (略) 静安区枫江场路1377弄17号201室、301室至2202室共37套房产抵押。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人名称 | 李寿祥 | ||
担保方式 | 保证 | ||
担保情况描述 | 李寿祥提供担保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略) 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邵泉法 | ||
成立日期 | 1993-12-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500.*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12-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19,518.* | ||
剩余利息(万元) | 2,269.* | ||
其他费用(万元) | 131.* | ||
债权合计(万元) | 21,919.*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否 | ||
处置公告情况 | |||
公告地址 | 文汇报 | ||
公告期限 | 2023-12-28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房产、商铺、住宅 | ||
抵押物描述 | 1、上海 (略) 名 (略) 静安区枫江场路1377弄17号201室、301室至2202室共37套房产抵押。2、孟婉明名下位于静安区场中路2787.2791.2795号101商铺;场中路2771.2775.2779.2783号101商铺抵押。3、李利枫名下位于长宁区黄金城道619弄4号1501室住宅抵押。4、孟婉明、李小菁、罗振杰、李菁等人名下位于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雷*小区27套商铺抵押。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人名称 | (略) 、上海 (略) 、李寿祥 | ||
担保方式 | 保证 | ||
担保情况描述 | (略) 、上海 (略) 、李寿祥提供担保。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根据《 (略) 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23年12月28日在《文汇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西路1399号24、25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其他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600万元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通过资格确认的,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尾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部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通过资格确认,需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6、转让方账户信息: 户 名:中国信达 (略) (略) 账 号:*02251 开户行:中国 (略) 上海复兴路支行 大额支付行号:* 7、本项目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0.4‰。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6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债权清单.pdf | ||||
2 | 竞价方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