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2日-2023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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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广范企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 | 年产3万只音箱及50万副耳机项目 |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宁波路5号 | 项目为扩建,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宁波路5号。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1万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万只音箱及50万副耳机生产能力。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等。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厂区污水站(“斜管沉淀+絮凝沉淀+曝气”工艺)预处理后,回用于现有项目喷漆废气水帘柜及水喷淋塔工段,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灌南海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和VOCs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置,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项目新建排气筒3根。注塑、施胶和贴阻尼纸等工段产生的废气VOCs,分别由集气罩和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打磨和焊接工段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烯腈、*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和其他工艺过程产生的*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其中南侧厂界执行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2 | 华电江 (略) | 江苏华电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集中式光伏项目 | (略) (略) 灌南县农业园区 | 项目为扩建, (略) (略) 灌南县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总投资14049.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1万元。本项目利用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江苏 (略) 、江苏 (略) 、江苏丽 (略) 、连云 (略) 四家企业菌菇养殖区搭建的钢结构支撑,建设菌光互补光伏发电。同时新建1座35kV升压站,建成后装机容量为35.04MW,就近接入电网。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施工期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其他施工作业或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其依托江苏 (略) 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灌南 (略) 灌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运营期光伏区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升压站执行1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3 | 江 (略) | 年产2000吨石英制品项目 |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佛山路5号 | 项目为新建, (略)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佛山路5号。总投资1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00吨石英制品生产能力。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生产工艺废水经收集槽沉淀处理;生活污水与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以上经预处理后的废水与纯水制备废水一起接管至江苏灌南经济开发区拟建的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置,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项目新建排气筒1根。项目运营期喷砂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研磨、车床加工、打磨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车间密闭沉降、湿法加工等措施,降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运营期项目厂界西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噪声排放限值,东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噪声排放限值。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