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市大渡口区885套公租房及直管公房、41个停车位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略) | 转让底价 | 8056.5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0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大渡口区885套公租房及直管公房、41个停车位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 | 8056.56 万元 | ||
经营权类型 | 公租房经营权 | 经营权证照号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略) (略)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30年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略) (略) 新工一村、石板场、 (略) 、八 (略) 等(详见附表)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冯老师 | 联系电话 | (略)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略)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出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后,可凭出让合同及交易价款结算凭据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我方承诺自身及法定代表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即有关主体未列入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若后续发现该承诺失实,出让方有权终结本次交易,并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诺事项详见附件。 5、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出让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受让、拒签出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略)元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全部经营权出让价款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受让方交纳全部经营权出让价款后,出让方在2个工作日 内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8、交易价款由出让方出具收据。 9、交易双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全额经营权出让价款后,出让方将出让标的885 套房产、41个停车位的经营权以届时现状移交给受让方管理。出让期限为30 年,自交易双方签订房产设施移交书当日起算。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及经营产生的水、电、气、人工费用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10、除第9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出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按照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1、出让期内,房屋入住资格条件审查由出让方负责;受让方必须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实施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执行租金政策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租金价格;认真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给予困难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部分租金减免等,并主动接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部门监督、审计。 12、出让方以房屋现状交付受让方,项目运营由受让方自负盈亏,出让方不对租户数量兜底给予补偿。 13、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需对所转让房屋实施征收或提前收回经营权,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房屋相关的补偿收益归出让方所有(政策规定应补偿受让方的除外),出让方按被征收或提前收回经营权房屋剩余年限经营权价值将对应转让价款退还受让方,除此之外不给予受让方任何补偿。 14、受让方若对所涉及的公租房(含廉租房)进行装饰、装潢,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对房屋进行加高加层,不得扩大使用面积,不得侵 (略) 域,受让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和相关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出让期满,受让方须在接到出让方通知后5日内无条件退还房屋,且不得要求出让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15、出让期内,受让方经营需承诺不突破民生保障底线,不改变住房保障属性、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受让方对房屋的改造、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16、出让期内,受让方负责公租房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7、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其 (略) 置。 18、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9、备查资料:评估报告、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崔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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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_88nv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