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负责人:汪小丽 联系电话:020-*、*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详见66项非标专机机器设备清单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66项非标专机机器设备清单 |
规格型号 | 详见66项非标专机机器设备清单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66 | 现状分析 | 目前存放于河南 (略) 车间内,设备均已停用或闲置。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的资产由回收企业上门整机收购,故评估结论未考虑装卸运费、资产拆分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拆解、加工作业环节产生的适当的利润等。 2、本次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评估结论仅为委托人处置该批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作为评估对象变现时价格的保证。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 2、66项非标专机机器设备为河南 (略) 所有,无冻结、抵押等情况。目前存放于河南 (略) 车间内,设备均已停用或闲置。 3、66项非标专机机器设备均按照资产现状整体转让,鉴于机器设备特殊性及现状可能对价格判断造成影响,项目挂牌期间所有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开发区36号街坊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的承诺和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无论采取协议转让或竞价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竞买人违规,转让方有权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仲裁、法院判决或协商一致的结果处置),扣除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支付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付清全款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成新率、质量、品质、完好性、完整性、安全性等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交易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均将视为受让方违约。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6、本项目按现状转让及交接,在信息披露期间所有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须遵守《现场踏勘管理办法》。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踏勘组织方与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魏君,联系电话:*。 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在信息披露期间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递交意向受让承诺书及踏勘确认书。 8、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实物状况以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9、标的资产所在地为资产交接地点。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工作,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将全部标的资产运离转让方管辖范围)。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进行标的资产交接,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运转或占用转让方场地,从而给转让方造成额外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待全部损失费用结清后,转让方配合完成清运(双方签署相关资产移交清单,并将全部标的资产运离转让方管辖范围);若受让方逾期清运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相应产生的人工、运输及存放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标的资产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装卸运费、资产拆分费用和运离转让方管辖范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自行承担。 11、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间内 |
展示地点 | (略) 开发区36号街坊河南 (略) |
联系人 | 魏君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10-挂牌设备清单(1).pdf | ||||
2 | 11-现场踏勘管理办法.docx | ||||
3 | 12-意向受让承诺书.docx | ||||
4 | 13-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