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迁港中心港区张圩干渠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3-00737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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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2023〕25号
(略) 运河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宿迁港中心港区张圩干渠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 (略) 宿城区洋北街道洋河大桥以东2.0km、中运河刘老涧闸上游约3.2km处京杭运河南岸、张圩干渠西侧,拟建设码头1座,共布设2个1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3个2000吨级件杂货泊位和1个2000吨级散货泊位以及堆场等相关配套工程;煤炭堆场及*二醇储罐建设不在本次工程建设范围内;后方*域布置件杂货堆场2.0825万㎡、候工楼一座、转运站一座及变电所、控制室、地磅房等辅助设施。工程配套建设供电照明、码头道路、给排水、消防、通信等公辅设施,以及干雾抑尘系统、沉淀池、隔油池等环保设施。工程依托后方江苏佩捷 (略) 厂区污水处理站。工程建成后,形成年吞吐煤炭、PTA(袋装)、袋装聚*烯、聚*烯、*二醇、粉煤灰等货物236万吨能力。
工程属于《20 (略) 列省重大项目清单》确定建设的码头,根据《宿迁港中心港区、沭阳港区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本项目所在张圩干渠岸线为中心港区新增岸线。工程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期管理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环境友好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期避开鱼类繁殖季节,施工船舶垃圾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固体废物不得向水域排放或在水域附近堆放,设置施工物料堆存围挡。施工结束后,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运营期,应做好*域绿化和维护工作,对恢复地块应落实常态化监测和巡护等生态保护措施。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覆盖堆放物料,硬化施工场地路面,清洗出入车辆,加强施工机械、车辆、船舶维护保养,实施扬尘在线监测等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装卸、运输等各类废气治理措施,按有关要求建设岸电系统和接口,件杂货堆场四周布设洒水抑尘设施,煤炭装卸加装挡风板并采用高压喷嘴进行喷水降尘,转运站封闭并设置干雾抑尘系统,煤炭带式输送机用皮带罩或廊道进行封闭,在物料转运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和防尘帘,粉煤灰采用气力管道输送末端与流动式装船机相连,流动式装船机须具备除尘、回尘的处理和除尘功能,*二醇采用全封闭管道运输方式,并定期进行输送管道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定期清扫和冲洗路面等有效措施减少装卸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限值,运营期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项目侯工楼拟建有食堂,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限值。
4.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简易厕所收集后依托后方佩捷纺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施工机械及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作为进出港区的施工车辆喷淋清洗用水和施工场地抑尘喷洒用水回用,淤泥干化场排水经沉淀池 (略) 政管网接管至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疏浚作业设置挡水围堰或防淤帘,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淤泥干化场尾水严禁排入京杭大运河。运营期,船舶含油废水经船舶自带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统一由码头船舶舱油污水接收装置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不在码头水域排放;码头机械清洗水及含尘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等收集预处理后均送至后方江苏佩捷 (略) 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全部排入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人工生态湿地进行处理。
项目施工期淤泥干化场退水经沉淀池处理达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接管至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运营期污水经江苏佩捷 (略) 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入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进入尾水生态湿地处理。恒力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标准进入生态湿地处理,生态湿地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Ⅳ类标准(总氮、动植物油类除外,总氮、动植物油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加强机械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靠港船舶关闭主机、夜间控制装卸作业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码头前沿和*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排放限值。
6.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沉淀池泥沙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疏浚淤泥经干化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弃土优先用于后方厂区建设,多余弃 (略) 进行集中弃土处理。
7.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落实工程防渗要求,做好管线、污水收集、危废库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8.项目设排气筒1个,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张圩闸管理部门的联动应急反应体系,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工程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油烟≤0.01吨;无组织:颗粒物≤2.127吨,非*烷总烃≤0.142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9311.8/29311.8吨,化学需氧量≤5.862/0.879吨,悬浮物≤2.931/0.293吨,氨氮≤0.176/0.044吨,总氮≤0.262/0.262吨,总磷≤0.021/0.009吨,石油类≤0.137/0.015吨,动植物油类≤0.050/0.029吨。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申请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