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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 DS*(GC)002 | 工程名称: | 宣汉县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
标段编号: | DS*(GC)* | 标段名称: | 设备采购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 (略) | 建设单位: | 宣汉县国有资产 (略) |
澄清内容: 宣汉县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补遗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在 (略) (四川省)、 (略) 公共资源 (略) 上发布的“宣汉县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中,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 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修改为:“以本项目最终合同签订为准。” 。 二、其余内容不变,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宣汉县国有资产 (略)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9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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