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定日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4〕5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关于凌云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年产*吨山泉水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凌云县兴凌农村集体经济 (略) | 2024/9/19 | 2024/9/19 | /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206室,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4〕5号关于凌云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年产*吨山泉水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4〕5号 关于凌云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年产*吨山泉水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兴凌农村集体经济 (略) : 你单位报来的由广西 (略) 编制的《凌云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年产*吨山泉水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属未批先建,为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项 (略) 凌云县泗城镇腰马村背蓝有机云农场内(东经:106°30′22.27″,北纬:24°20′30.86″);项目取水点位于凌云县泗城镇腰马村腰马河(东经:106°30′21.82″,北纬:24°20′31.57″)。建设性质为未批先建,项目使用泗城镇腰马村背蓝有机农场厂房改造,项目于2023年8月开工改造,2023年9月已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2024年4月项目投产运营。项目总占地面积58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94.93平方米,新建一座年产*吨饮用山泉水厂及配 (略) 工程,饮用水生产车间设置山泉水生产线2条,1条5-15L桶装水生产线和1条350-500ml瓶装水生产线。项目年产*吨山泉水,其中桶装水673.*桶/年,瓶装水*瓶/年。项目总投资1730.*元,其中环保投资20.*元,占总投资的1.19%。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 (1) (略) 工程:拉管取水泵至原水箱。 (2)水厂工程:厂房改造成饮用水生产车间、成品车间、办公生活区;饮用水生产车间,设置山泉水生产线2条,1条5-15L桶装水生产线和1条350-500ml瓶装水生产线。 辅助工程:配电室、值班室等。 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系统。 环保工程:废气处理(生产车间排气装置)、废水处理(化粪池、沉淀池1座20m3)、固废治理(生活垃圾桶、固废暂存间10m2)、噪声治理(低噪设备,墙体隔声)。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处理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生产工序吹瓶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好雨、污分流。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吹瓶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腰马河;吹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周边农灌,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厂区墙体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及标签膜、废弃瓶、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滤芯、废滤膜、破损桶、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及标签膜、废弃瓶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滤芯、废滤膜、破损桶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沉淀池污泥回填于周边农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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