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武 (略) 368-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24)灵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登记面积为94.09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单位,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三、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