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南信用社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32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位于灵山县平南镇平南新街(原灵山县平南镇平南街镇面 (略) )、面积共92.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用途由“城镇住宅用地”改变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年限由“城镇住宅用地70年”变更为“商务金融用地40年”。
二、宗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价款4.*元。
三、改变部分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县 (略) 出具的灵规地条第〔2024G〕51号核定为准。
四、请凭本批复、宗地变更协议、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