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皖能埇桥区褚兰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宿 (略) :
省水利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皖能埇桥区褚兰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皖能埇桥区褚兰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水土保持评价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指标值确定不合理、表土资源保护和利用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确定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善、附图附件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条、第5.2.1条、附录B.1、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2018)第4.0.7条、第4.0.10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2014)第5.6条、第5.11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8-10条、第12条、第31条、第32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一)、(三)、(四)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包 (略) 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皖能埇桥区褚兰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127号)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