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将于2025年1月19日10时至2025年1月20日10时(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略) 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略) (略) , (略) 址:(http://**),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略) 淮滨县 (略) 4号楼1单元二层东户房地产一套(含储藏室)。
评估价:(略)元,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元,增价幅度:1620元。
二、标的信息:详见评估报告
产权证号:未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坐落: (略) 淮滨县 (略) 4号楼1单元二层东户
用途:住宅
面积:51.57m2
建成年份:2013年
所在层数:2
总层数:5
三、特别提醒:
1.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和水、电、气、物业管理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2.本次拍卖依现状拍卖,拍卖房地产的面积以办理产权手续时的实测面积为准,即使与本次评估报告中的数值有偏差,成交金额也不再变更。
3.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4.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查看标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看样时间另行通知,请看样人先行向司辅人员报名登记。
联系电话:(略)时经理。
四、咨询、展示标的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工作时间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竞买人自行安排看样。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七、其他相关条件:
1. 竞买人自行询问并遵守当地限购限贷政策。
2. 买受人须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易、交割事宜,自行承担交易、交割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安全责任及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
3.买受人须承诺,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房产的过户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的各自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4. 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无法过户的风险。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 (略) 联系。
九、竞买人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4、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 (略) ;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须在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 (略) 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本次拍卖上述资产的案件当事人、已知的抵押人、担保物权人、租赁占用人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作拍卖通知送达,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
十一、拍卖竞价 (略) 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7日 (略) 指定账户。
户 名: (略) (略)
账 号:(略)5889
开户行:中国银行 (略) 支行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略)陈法官
司法辅助机构:金诺司辅信息服务(山东)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咨询电话:(略)时经理(工作时间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略) (略) 309号
(略) (略)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