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 (略) 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8-7至2024-8-13),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
联系电话: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塑 (略)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桥林双龙开发区罗振伶厂房L幢 |
建设单位 | (略) 塑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从事塑料瓶(含瓶盖)的生产,塑料瓶主要用作饮料瓶。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塑料瓶*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不设有卫生间,项目员工生活依托罗振伶厂房的公共卫生间。 措施:项目不设有卫生间,项目员工生活依托罗振伶厂房的公共卫生间。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注塑、吹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该标准的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注塑、吹瓶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及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 措施:注塑、吹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半密闭罩收集后利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密闭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东、西、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的4类标准;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的2类标准。 措施:合理布局,重视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吸声材料,加强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