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环(宜章)不罚字〔2024〕0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章县天启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YRTJ58C
地 址:宜章县岩泉镇小河村5组
经营者:文幕军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违反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批准,投资19.*元擅自开工建设了一条塑料吹瓶生产线,租赁了1000平方米厂房,安装了机械设备,有风范冷冻式干燥机1台、空压机1台、吹塑机2台、冷水塔1台、粉碎机1台、破碎机2台,贴标机2套等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5月25日对宜章县天启塑料制品厂经营者文幕军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有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2版)》的规定予以处理,裁量情况:适用《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2版)》专用裁量表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1、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或使用阶段,15%;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3、对周边居民等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20%+15%+8%+5%=48%。
我局应当对你厂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8%×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9.*元×5%=0.*元。
经查,你厂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启动整改,5月30日,你厂已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现场已恢复原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序号第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起诉。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