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略)
政府采 (略) 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3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南部县 (略) 《关于2024年南部县有机农业示范工程项目(设备类)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报告》,经核实,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10月18日,你公司参与了南部县 (略) “2024年南部县有机农业示范工程项目(设备类)”(项目编号:N*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审活动,2024年10月21日,你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向南部县 (略) 发出了《放弃函》,称“因受投标产品销售单位误报型号的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供货时间紧迫,目前无法满足项目规定要求,为不影响贵单位项目正常开展,我公司自愿放弃本次中标资格”。2024年10月28日, (略) 发出了《举证通知书》,要求提供无法履约的证据材料。2024年11月3日,你 (略) 递交了《举证证据材料说明》, (略) 放弃本次成交资格的理由正当。2024年12月9日, (略) 发出了《政府采 (略) 罚告知书》(南财罚[2024]告字第7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成交公告、《放弃函》、《举证通知书》、《举证证据材料说明》、《调查(询问)笔录》、《 (略) 罚告知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 (略) 罚:罚款2760元(*仟*佰**元正,按本项目采购金额6‰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南部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南 (略)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