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太湖街道老104至霞城(C569)公路大中修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太湖街道老104至霞城(C569)公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称本项目)已由 长交复〔2024〕45号列入养护计划,项目资金为补助及自筹资金,并已落实到位。项目业主为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 (略) (下称“招标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2025年太湖街道老104至霞城(C569)公路大中修工程,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霞城村,路线整体呈东西走向。主线起点接 G104 国道,桩号 K0+000,终点接现状 (略) ,桩号 K0+557,道路全长 0.557Km。接线一起点接现状 (略) ,桩号AK0+000,终点接现状 (略) ,桩号 AK0+158,道路全长 0.158Km;接线二起点接现状 (略) ,桩号 BK0+000,终点接现状 (略) ,桩号 BK0+315,道路全长 0.315Km;接线三起点接现状 (略) ,桩号CK0+000,终点接现状 (略) ,桩号CK0+190,道路全长0.190Km。路线累计总长1.22km;公路等级 (略) 。
主 (略) 为沥 (略) 面( (略) 理),其中K0+000~K0+150 (略) 面宽度为4.0~4.5m,K0+150~K0+200 (略) 面宽度为3.0~3.5m,K0+200~K0+557 段(不含古桥) (略) 面宽度为2.5~6.0m。
接线 (略) 为水 (略) 面, (略) 面宽度为3.0m。
接线 (略) 为沥 (略) 面( (略) 理), (略) 面宽度为6.0m。
接线 (略) 为水 (略) 面, (略) 面宽度为4.0m。
本工程建安费约201.#元。
2.2 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排水、交安设施、机电工程等工程;计划工期1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基路面养护#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 (略) 理。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已注册用户,请登 (略) 网站—“交易主体登录”,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HZZF”的招标文件、电子版施工图等)。
4.2 未注册用户 (略) 公共资源 (略) “统一主体库登录”完成注册和ca锁绑定,并及时完善基本信息。 (略) 公共资源 (略) 不支持IE浏览器。
技术咨询电话:0572-#。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1月24日09时00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上传地址: (略) 网站(http://**)。逾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予以拒绝。
5.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 (略) 址为:http://**: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或点 (略) 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 (略) 网站发布,同时在浙江省 (略)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 (略)
地 址:长兴县经 (略) 太湖 (略) 299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任工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 (略)
地 址:长兴 (略) 15号-1一单元四楼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李工
电话:0572-#
监督部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施工 |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基路面养护#级及以上资质。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施工 | 承诺提供不少于#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施工 | 本项目资格不设置业绩要求。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
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类似业绩,且只认可联合体协议书中负责类似业绩的成员提供的业绩;
4、投标人的分包业绩、境外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施工 |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及1.4.4项情形。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略) 页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最低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一 (略) (略) 养护大中修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有效 (略) 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有效 (略) 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有效 (略) 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安全负责人 | 1 | 具有有效 (略) 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
5、项目经理有建造师要求的,其建造师电子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等的相关要求。
6、投标人还应附投标人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自招标公告发布当月前3个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