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环审〔2023〕1号
关于孝昌华阳大道与京广铁路交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孝昌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孝昌华阳大道与京广铁路交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结合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孝昌县经济开发区,路线总体走向为自东向西,起点位于华阳大道与发展路交叉处,沿老路布线,上跨京广铁路,之后向西终点接澴河二桥桥头。路线里程约0.95km,其中桥梁长669.8m。公路路面宽21m,立交桥跨铁路段桥面宽24.76m,非跨铁路段桥面宽22m,采用4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km/h。项目总投资12863.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8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要求,在全面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运输扬尘以及施工机械、车辆尾气主要通过场地洒水、设置围栏和防尘网、运输车辆和临时堆场加盖篷布、散落建筑材料及土石及时清扫、土方及时回填、限制车速、合理安排运输路线等措施,确保施工期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机械、车辆清洗废水、施工场地冲洗废水等施工废水通过隔油池和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施工机械、车辆等必须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禁止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抛入水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周边居民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设置临时围挡,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对高噪设备采用减振隔声处理,同时加强施工管理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土石方尽可能回填,不能回填的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尽量缩短工期,平整土地和基础施工应尽量避开雨季,禁止随意破坏施工区内的植物,同时作好施工期间的排水措施,避免大雨引起的水土流失。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对临时占地要做好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所有的弃渣,恢复植被。
(二)运营期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汽车尾气主要通过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完善区域路网线,分流车辆;加强道路运营期的管理,限制车况差、超载车辆上路,减少车辆慢速行驶现象等措施减少运营期汽车尾气的影响。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水主要来自于路面雨水径流,定期检查清理道路雨水排水系统,保证畅通状态,降低路面径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减速、禁止鸣笛、绿化、建设低噪声路面、加强周边新建区域的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道路运营期边界线两侧35m范围内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铁路干线两侧35m范围内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b类标准、距铁路干线35m范围外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道路路面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扫处理。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成后,需按规定的程序自主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自 (略) 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认真落实。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
2023年1月12日
主送:孝昌县交通运输局 |
抄送:孝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共印6份 |
(略) 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2023年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