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公示
2024年8月19日, (略) (略) 根据 (略) 的申请,作出(2024)黔01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四 (略) (以下简称:四方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 (略) (略) 作出(2024)黔01破29号《决定书》,指定贵州普诚舜天会计 (略) 、 (略) 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丰玺律师事务 (略) 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2024年12月28日, (略) (略) 作出(2024)黔01破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贵州四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拟开始执行《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根据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会议核查并经 (略) (略) 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2户,总金额#.72元,为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通过执行财产调查、管理、变价等事务,取得贵州四 (略)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其中:1.银行账户余额总计#;2.该公司应收股东未缴注册资本#元,因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追收议案,实际追收财产价值为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
三、第一次分配中各顺序清偿的分配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本案破产费用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25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具体为:(1)刻章费用120元;(2)邮寄费用66元;(3)交通费用#;(4)餐费#。
贵州四 (略)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为0元。
四、追加分配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略) 将其上交国库。
贵州四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