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 (略) 年产600套升降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3〕27号 | 2023年5月18日 | 见附件 |
2 | 关于 (略) 年产20万套家居清洁用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3〕27号 | 2023年5月18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3〕27号—浙江 (略) .pdf金环建婺〔2023〕28号— (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