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R202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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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标的3:报废热水器及桌椅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3 |
挂牌日期 | 2024-12-1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 (略) 置2台报废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整体打包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 (略) 置车辆为报废车辆,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具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拆解、注销等相关资质。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 (略) 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合 (略) 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 (5)报废车拆解应当在视频监控下解体(应进行视频拍摄并留存备查)。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 (略) 理, (略) 行驶或另作它用。 (7)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报废车辆的相关安全、环保、拆解、法律责任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 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 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4. 特别提示:由于报废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燃气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是否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受让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成功受让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因违背受让方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6. 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回收,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 处置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前,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由 (略) 理;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后,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事故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交 (略) 罚、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 8. 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含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若有报废车辆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不相匹配情形,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为受让方提供相关资料。 9. 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 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11. 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移 (略) 置车辆及相关材料,受让方开始回收作业工作。处理完成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机动 (略) 理相关文件和车管所的车辆注销证明。 12 报 (略) 置规范需严格按照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13.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14. 报废车辆拆解零部件禁止售卖予凯翼汽车相关售后服务单位; 14.车辆报废后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15.报废车辆交付地点为标的1: (略) ,标的2和标的3 (略) ,承接方需自行完成出厂后的各项申请、审批。发动机、变速器打孔,发动机号、车架 (略) 理。 16.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7.本次挂牌价为含税价。 18.其他事项详见《购销合同》和《技术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