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 (略)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东财发[2024]11号《关于印 (略) 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略) 实际,制定了《 (略) (略)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禁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项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
(略) (略)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