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拟处置废弃石料出让合同
项目编号: HBCQ-2024-004
出 让 人: (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 王家祥
单位地址: (略) 烈山区烈山镇
受让人:安徽 (略) (以下简称*方)
法定代表人:魏亭亭
单位地址: (略) 相山区南黎街道南湖路203号天赐良缘小区25栋30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方于2024年 2月 (略) 产权交易 (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拟处置废弃石料以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出让。经过公开竞价,*方成为受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标的 (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拟处置废弃石料。
标的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竞拍保证金(万元) | 清运保证金(万元) | 环保保证金 (万元) | 起拍价 (万元) | 成交价 (万元) |
1 | (略) 东部新城化家道路施工废弃灰岩 | 69698.3吨 | 100 | 50 | 10 | 262.19 | 263.19 |
(略) 东部新城化家道路施工废弃土方 | 26698.06立方 | ||||||
瑕疵说明: 1、竞拍前意向竞买人应现场查看,竞拍后,委托方和拍卖方不对废弃石料质量负责。 2、实际数量达不到或超过公示数量,成交价格不予调整,以实际现状为准,不存在多退少补。 3、因转让标的物处于施工方范围,考虑施工规划及安全措施,买受人清运标的物时由施工单位统一调配机械装车,装车费由买受人和施工方自行协商。 |
第三条 *方同意以人民币 263.19 万元(大写: *佰***万*仟*佰 元)的竞买报价 (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拟处置废弃石料,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施工协议手续。本合同下的清运时限为 30日,自交付之日起算。
第四条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缴清全部价款。全部价款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名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6696;开户行:工行淮海路支行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并在《出让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委托方要求,缴纳清运保证金50万元,环保保证金10万元。(账户: (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 账号:1331 0010 2100 0979 065)。清运完毕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方将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无息退回。
第五条 *方自依法获得标的后,清运时间与施工时间同步进行,待土石方施工结束后30日内将场地内石料清运完毕(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风险均由*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清运中断除外,否则,每延迟一天,罚款5千元。如延期至10日未完成清运,*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方所缴纳的成交款、清运保证金、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1)、买受人在清运过程中不得因为石料大小不利于装车而拒绝清运,如拒不清运,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物。(2)、买受人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3日内进场将现场施工产生的废弃石料进行清运,如拒不清运,由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从清运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方作业过程中自行负责地方附着物的补偿及当地的协调工作。待清场后,如无需罚款,10个工作日内限期清运保证金原账户无息退回。*方在清运过程中运输使用当地道路时需自行与地方关系及施工方协调运输道路使用问题,委托方不负责协调。
第八条 *方有权要求*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有权检查、督促*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九条 *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运输路 (略) 容要求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
第十条 *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方审查同意的清运方案进行清运。
(一)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略) 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方自行负责,给*方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方承担。属于*方提供的工具、设备,*方要在交接使用前认真检查确认,一次性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方成为受让人后,在装车或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方必须做好粉尘综合利用,对废弃石料运输的道路进行硬化,彻底解决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污染问题。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后本协议同时废止。*方需严格按照*方要求和约定施工协议内容施工,严禁拉运标的物以外的石料,否则已交的清运保证金50万元和环保保证金10万元不予退还,待清运完毕并经*方验收合格后由*方将清运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无息退回。
第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或一方 (略) 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方、*方各执三份。
*方:(章) (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方:(章)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2024年2月27日 2024年2月27日
0天16小时44分0秒
0天0小时3分0秒
- 项目负责人提交(略) 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提交2024-02-27 08:380天16小时44分0秒
- 中心发布通过2024-02-27 08:410天0小时3分0秒
信息来源:http://**-be7e-4503-95c1-e383f8ec31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