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 (略) 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处理好经济、农业的发展与水源地保护之间的关系,绥棱县人民政府组织 (略) 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现将保护区基本情况进行公开,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阁山水库基本情况
阁山水库是一座以灌溉、城镇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 (略) (略) 绥棱县境内,县城东北约36km处,呼兰河右岸支流努敏河上游(东经127°29′~127°32′北纬47°21′~47°27′)。阁山水库坝址以上控制面积2583km2,占努敏河全流域面积的45%,占呼兰河流域面积的8.3%。
水源地拟供水范围为绥棱镇、兰 (略) 北林区。水库防洪保护对象为下游河道沿岸的四方台等乡镇、村屯及农田。电站的供电范围为绥棱电网,电站的装机容量为4兆瓦。阁山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村屯主要为一庄屯、二庄屯和三庄屯。阁山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有经营场和种马场2个村屯。
二、保护区划分情况
阁山水库为湖库型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要求及专家意见,需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绥棱县取水工程位于绥棱县阁山水库,输水工程起点为阁山水库,沿阁山村南侧废弃的铁路敷设输水管道,在向阳水库西侧与乡道汇合,沿乡道及175县道向西南方向敷设输水管道,最终至绥棱净水厂。 (略) 取水工程利用阁山水库现有取水口方案,即在水库大坝左右两侧各有一座取水口,分别是诺西取水口与诺东取水口。诺西取 (略) 供水。
(一)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约为0.38km2。
一级保护区*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域,一级保护区*域面积约为0.21km2。
(二)二级保护区
采用数值法 (略) 阁山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阁 (略) 北林区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5200m范围内与绥棱县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5200m范围重叠后最大的水域,两侧以水库正常蓄水位230m以下的水域范围。水域面积约为24.67km2。
阁山水库水源地左岸二级保护区*域范围为: (略) 北林区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与绥棱县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重叠后最大的*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以公路近水侧路肩为界(不包含公路);阁山水库水源地右岸二级保护区*域范围为: (略) 北林区取水口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与绥棱县取水口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重叠后最大的*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二级保护区*域面积约为27.69km2。
(三)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为: (略) 北林区取水口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2000m范围内与绥棱县取水口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2000m范围重叠后最大的水域。水域面积约为24.28km2。
(略) 阁山水库水源地左岸准保护区*域范围为: (略) 北林区取水口二级保护区*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与绥棱县取水口二级保护区*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重叠后最大的*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略) 阁山水库水源地右岸准保护区*域范围为: (略) 北林区取水口准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与绥棱县取水口准保护区水域范围外径向3000m范围重叠后最大的*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域面积约为34.02km2。
三、保护区相关要求
(一)一级保护区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中对一级保护区内要求如下:
(1)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一级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
(3)一级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
(4)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二)二级保护区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二级保护区点源和非点源要求如下:
1.点源整治要求
(1)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
(3)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4)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5)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
2.非点源控制
(1)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2)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3)保护区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4)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5)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区域,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3.流动源管理
(1)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
(2)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
(3)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4)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
(三)准保护区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准保护区的要求如下:
(1)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2)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3)准保护区内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
(5)准保护区无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GB/T26903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2月7日-2024年3月7日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455-*
邮箱:*@*63.com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