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杨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杨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2、风貌保护要求。(1)出让地块内应成片保护空间肌理格局,需结合实施方案确定肌理保护范围,肌理保护范围占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边界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肌理保护范围内,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得低于45%,建筑高度按檐口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整体控制为12米,局部确需提高的不得超过15米,并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肌理保护范围属于“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用地”范畴。(2)出让地块内历史建筑保护更新规模不小于1.74万平方米。(3)文物保护点可结合所在规划地块的建设开发予以保护更新,应按照《 (略) 文物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并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方案为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结合实施方案进行细化甄别,采取保护修缮、保留改造、更新改建等保护更新方式,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道路红线内的历史建筑结合出让地块规划管理阶段方案统筹考虑。(4)肌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间距、退让、面宽、密度等无法达到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的,可以经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3、文物保护要求:(1)地块内有1栋杨浦区文物建筑:日商公大第一纱厂高级职员住宅3号住宅(平凉路2767弄职一弄9号),建筑面积约196㎡,实际使用人应按区文旅局的审定方案出资修缮。(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等相关规定,若该地块产权出售或股权转让时,该文保点须由国有企业承接。(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以及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周边建筑拆除以及后续管理中,需做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文物保护的义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区文旅局备案。若有相关工程涉及文物建筑,必须向区文旅局进行项目申报。 4、绿化建设要求。本地块配套绿地率不少于 15%,建设标准每平米不低于1000 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 (略) 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18]6号)执行。 5、装配式建筑建设及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改项目土地出让涉及相关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执行,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6、绿色建筑标准。在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沪建建材〔2021〕694号文),并取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2月26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杨浦区惠民路800号2号楼
单 位: (略) 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王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