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氯化 (略) 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一)采购主体。 (略) 公立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驻地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
(二)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本次氯化 (略) 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详见附件1。
(五)协议采购量。各医疗机构按采购工作方案规定确定的中选产品年度协议采购量(附件2)。
二、 (略)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须通过江 (略) ( (略) )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药品。具体登录方式,通过 (略) 上服务大厅(http://**),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附件3)。医疗机构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 (略) 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使中选产品采购量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 (略) 或县(市、区)医保部门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部门报告,市级 (略) 医保部门报告,在昌省直医疗 (略) (略) 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 (略) 医保部门,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氯化 (略) 级联盟集采” (略) 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 (略) 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 (略) 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略) 理。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 (略) (略) 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附件1.氯化 (略) 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支付标准
附件3.氯化 (略) 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购销三方协议(范本)
(略)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普通附件: | 附件1.氯化 (略) 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支付标准.xlsx 附件2.氯化 (略) 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年度协议量明细表.xlsx 附件3.氯化 (略) 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购销三方协议(范本).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