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改局、经信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23〕512号),现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信局、行政审批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和服务,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要求。
二、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信局、行政审批局提醒、督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节能审查验收后,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同时,省、市、区级所有节能审查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电子档均 (略) 、区(市)县发展改革及经信部门。
三、为及时掌握情况,请各区(市)县发改局按季度汇总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附件2),并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 (略) 发 (略) 经信局(联系人:市发改委环资处,陈老师,*,*@*liyun.com;市经信局环资处,梁老师,*,*@*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