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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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废旧物资、机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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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31 | |||||||||
评估值(万元) | 62.36 | 账面价值(万元) | 14.03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2、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 本标的为:(1)废旧物资共 107 项,主要包括废电缆、 废风管、 废不锈钢管等。(2)报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共 91 项,主要包括冷水机组、 风冷式冷热机组、 风冷净化直膨机、 风冷式冷水机 组等。资产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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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扬州中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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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86号1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谢义成 | 成立日期 | 2007-10-26 | |||||||||
注册资本 | 3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05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材料、光电材料及器材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照明产品的研究、制造与销售; (略) 、楼宇、园林照明工程设计、施工;LED显示技术开发及应用;LED显示屏安装、租赁及广告服务;植物补光技术开发设计及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上述行业相关技术转让、咨询服务;贵金属材料、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以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规划设计;节能工程投资;节能工程改造;节能项目运营管理(不含需前置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89L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3-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扬州中 (略) 闲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凯盛发投资〔2024〕7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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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0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2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张红艳,电话:* ) 3、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产权办理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标的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品质、使用性能及完整性不作保证。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 (3)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交易和交付。本方对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 (4)本方同意承担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具体金额遵照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其他国家政策未明确承担方的费用由本方承担; (5)本方同意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的交接手续,本方须在交接手续完成后5个自然日内自行全部完成拆除清运施工工作; (6)本方承诺资产交接后将采用安全方式拆除并清运标的资产,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运输等费用)均由本方承担,在拆除及清运工作过程中,本方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管理,并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在拆除及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厂区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如果破坏墙体、路面、周围设备设施的,修复费由本方承担。如发生安全、消防、环保事故的,由本方自行承担责任。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清地平。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4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