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211-*-89-01-*
(略)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盱眙县马坝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马 (略) 东侧、马坝大涧西侧,项目总投资*万元,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本次扩建处理规模为*t/d,扩建后全厂处理规模为*t/d(其中工业废水占比10%),尾水经原排口进入马坝大涧汇入汪木排河,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A标准(氨氮执行1.5mg/L)。
马坝污水处理厂不得接管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典型行业新建企业,以及含氟化物、重金属、难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难以处理的废水。涉水企业需参照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准入条件及评估技术指南评估纳管可行性,未经评估可行(新上涉水企业均需邀请金湖县相关部门参加评估工作)的一律不予接入马坝污水处理厂。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规模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药剂配置废水等。接管废水与本项目废水经“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生化池+二沉池+中间提升泵站+高效沉淀池+深床滤池+消毒池”处理达标后,不低于30%的尾水回用于污水厂自身、马坝开发区内企业的工业用水及马坝镇区 (略) 政杂用水等使用,剩余不超过70%排入马坝大涧。项目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标准”;回用中水根据用途分别执行《城市污水 (略)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对现有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生化池(厌缺氧区)及污泥泵站、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和本次新建的调节池、生化池(厌缺氧区)及污泥泵站分别加盖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生物土壤滤池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机油(HW08)、废包装袋(HW49)、检测废液(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按鉴别结果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处置,鉴别结果明确前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栅渣、沉砂、生物滤料委托专业单位处理,栅渣和沉砂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污水处理构筑物、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设置一座3412.5m3应急事故池。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修编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将应急预案纳入“三同时”验收,与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
9.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扩建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55.*吨;COD≤76.65吨、BOD5≤25.55吨、SS≤25.55吨、氨氮≤3.83吨、总氮≤25.55吨、总磷≤0.77吨、动植物油≤2.56吨、LAS≤1.28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1.08吨、硫化氢≤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38吨、硫化氢≤0.002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扩建后全厂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153.30吨、BOD5≤51.10吨、SS≤51.10吨、氨氮≤7.67吨、总氮≤51.10吨、总磷≤1.53吨、动植物油≤5.11吨、LAS≤2.5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1.08吨、硫化氢≤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38吨、硫化氢≤0.002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目前汪木排河上设有一省考断面(汪木排大桥),距离本项目排污口约9km;下游淮河入江水道上设有一国考断面(戴楼衡阳),距离本项目排污口约18km,此外淮河入江水道涉及金湖县第二水厂取水口,距离本项目排污口约20km;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应注重日常管理,确保各工段正常运转,加强例行监测要求,密切关注本项目排水对下游水体的影响。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