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205-*-89-01-*
江苏圣柯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圣柯 (略) 年产*吨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盱眙县宁淮产业园,南山大道东侧、 (略) 北侧,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本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吨饮料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CIP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初沉+综合调节+气浮+一段水解酸化+二段水解酸化+接触好氧+二沉,处理规模:250m3/d)处理,上述两股处理后废水达接管标准并管至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待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污水处理厂建成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试运行后,本项目方可投产)。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吹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7m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排气筒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喷码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无组织排放,通过加盖、周边绿化减轻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影响;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单位边界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化学品包装物(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RO膜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利用,水处理污泥委托一般污泥处置单位处置利用,废滤渣、一般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1.024/0.8345吨、SS≤0.315/0.1669吨、BOD5≤0.496/0.1669吨、氨氮≤0.008/0.*吨、TN≤0.017/0.25吨、TP≤0.006/0.0083吨、全盐量≤2.61/2.61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20吨,COD≤0.23/0.036吨、SS≤0.173/0.072吨、BOD5≤0.13/0.072吨、氨氮≤0.018/0.0036吨、TN≤0.029/0.0108吨、TP≤0.003/0.000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非*烷总烃≤0.0129吨,SO2≤0.008吨,NOX≤0.117吨,颗粒物≤0.03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非*烷总烃≤0.0143吨,NH3≤0.024吨,H2S≤0.0009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