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出租资产的实际状况,确保使用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谨慎参与承租。 三、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租赁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实际状况、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上述合同。 四、标的物整体出租,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承租。实际租期按合同约定起算。 五、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出租方对标的物使用有特别要求的,承租方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将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 八、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本标的。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出租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参与承租,即表明承租方愿意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况承租,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