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24〕4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天宁区永武路(大明路-和平三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常州市天宁区永武路(大明路-和平三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常政发〔202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将位于天宁区郑*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9330公顷(耕地1.64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天宁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7544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687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9330公顷,征收土地2.687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常州市天宁区永武路(大明路-和平三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4年1月17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4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