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贵港港中心港区苏湾作业区一期工程雨污分流环境保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407-*-07-05-*)。项 (略) 港南区姜信岭、黄村之间的郁江右岸贵港港中心港区苏湾作业区一期工程现有用地内,其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度40分45.182秒,北纬23度06分02.188秒。改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不改变码头现有功能性质、规模等级及年设计通过能力的情况下,1.新增两处露天散货堆场,散货货种增加砂石骨料、水泥、粉煤灰等矿建材料,非金属矿石、木材原料及其他露天堆存散货等货种;2.开展港区雨污分流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散货堆场除尘废水、堆场径流雨水及码头前沿装卸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置措施,同时设置1入河排污口。
同意项目在郁江右岸设置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9度40分50.060秒,北纬23度06分09.423秒,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为郁江贵港城区工业用水区,排污口属于工业污水入河排污口,入河方式为沟渠,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最大年排放量*.5m3/a,主要污染物最大年排放量:CODcr:4.618吨,NH3-N:0.693吨。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0.3%。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略) 港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场地要定期洒水抑尘、车辆运输土方要覆盖、易产尘的土方及物料堆放要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2.码头装卸、堆场、装卸车等采取防风覆盖抑尘、加强湿式抑尘、输送带密闭、定期清 (略) 、车辆进出堆场经洗车槽清洗车轮等措施;确保厂界粉尘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苏湾污水处理厂运营前,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槽罐车外运至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苏湾污水处理厂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苏湾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由项目所在区 (略) 排入苏湾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生产废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机修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生产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生产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40m3/d,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为:调节池+缺氧+好氧+好氧+沉淀。3.散货堆场除尘废水、散货堆场径流雨水和码头前沿装卸区初期雨水收集于散货堆场配套的水池1#、2#进行加药沉淀处理(处理工艺为沉淀池+砂滤池+清水池)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郁江。4.项目场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散货堆场配套水池沉淀污泥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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