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
我局对曲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5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卢如全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曲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25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2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曲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曲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占地面积9392m2,建设内容为设置曲药加工车间、原料堆放车间、成品堆放车间、发酵车间等,购置小麦粉碎机、拌和绞龙设备、润粮设备、压曲设备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曲药100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67%。 本项目为C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略) 龙马潭区发展和改革局川投资备[2305-*-04-01-48678 3]FGQB-0139号备案文件,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出具的本项目用地红线图,明确项目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同时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号)明确本项目用地属于二类工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龙马潭区土地利用规划。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佳酵曲药厂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施工产生少量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通过设置沉淀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施工废水上清液回用,不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依托佳酵曲药厂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场地、物料管理,落实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堆料场等不得设置在保护目标附近,不得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营运期粉碎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收集后由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破碎、粉碎、装卸、下料产生的粉尘,集气罩未收集部分,经厂房密闭、洒水增湿、及时清扫等措施进行控制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对外环境影响小。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减轻或消除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布置噪声源,科学安排生产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采取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定时清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营运期废稻草用作畜牧养殖使用;破碎、粉碎布袋除尘器收尘灰回收后作为原料使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环卫清运;灭杀的蚊蝇尸体清扫收集后环卫部门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营运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本项目未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七、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9/1 | |
有效期自 | 2023/9/1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K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