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财采投处[2024]3号
投诉人:哈尔滨 (略)
地址:黑龙 (略) 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楼2149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顺建设 (略)
地址:黑龙 (略) 南 (略) 222号
被投诉人2: (略) (略)
地址: (略) 中心东街北27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 (略) (略) 综合楼医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LJZS[GK]*,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我公司不应该被废标,恢复我公司投标资格,重新评标。
投诉事项2:请求核实中标单位“黑龙江省极简 (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经核实,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资格性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承担,李峰为采购人代表,不是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投诉人哈尔滨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错误,采购人认定其声明为无效声明,未通过本项目的资格评审,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及技术和商务等评审因素的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环节中对于投标人出现的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黑龙江省极简 (略) (略)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