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地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全县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 (略) 安全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
(一)县经信科技局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强化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等方面的指导,不断提升源头安全水平;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规范县域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以及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
(三)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警大队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派出所具体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内容,在新建居住项目的规划审查中,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及充电控制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积极做好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项目规划服务及用地保障工作;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结合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逐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
(六)消防救援大队应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按要求开展延伸调查,严格责任倒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县应急管理局应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
(八)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检查;
(二)加强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本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消防安全保障
第十条 在本地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机构对其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生产、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保存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为消防安全溯源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擅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外设蓄电池托架;
(四)擅自更换大功率电池;
(五)擅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
(六)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所有人应当将其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或者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禁止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等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配备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室外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用顶棚结构及其他有效的防雨措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具备疏散通道,与其他场所按照防火规范做好防火分隔,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十五条 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运营中使用便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消防责任意识,在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五)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
(六)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
第十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将车辆、电池、所有人三方信息集成并关联绑定,实现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的数字化管理。
鼓励在具备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条件的高层建筑载人电梯内安装智能阻车系统。
第三章社会协同治理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强日常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对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经信科技局应当组织供电部门,共同指导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产权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做好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消除供电隐患。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所有权人应当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维护,并进行工作记录,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更换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清理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和制止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合理安排符合要求的场所供业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证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标语,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外卖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统一规范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三)规范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电池存放场所,配备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科学选择、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准入规则划定的区域进行投放,落实电动自行车维修、保养、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如有相关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9日至3月7日
????联系电话: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