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邓小丽(居民身份证号:512***********2425) (略) 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略) 冒用其身份信息 (略) 场主体登记。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略) (略) (略) 《民事判决书》(2023)川0107民初(略)号,“被告 (略) 停止对原告邓小丽姓名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告邓小丽为被告 (略) 股东、董事工商登记;”之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公告送达《 (略) 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12号), (略) 及利害关系人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 (略) 登记(备案)事项中邓小丽的登记的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