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道、 (略) 西北角2024-028号地 (略) 平 (略) 长江大道、 (略) 西北角,地块用地面积为(略).11m2(约50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略)°,北纬34.(略)°。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根据《平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 (略) 土地利用规划图》和《 (略) 平 (略)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平规办条件2024-028号),调查地块拟规划用途为科研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期地块安全利用提供依据。
调查结论主要包括: 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化工企业、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填埋;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和污水灌溉;不涉及工业废水的地下输水管道及储存池;不涉及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及地下管道;没有发生过化学品泄漏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产生;周边临近地块没有发生过化学品泄漏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本地块内未曾闻到过由土壤散发的异常气味;本地块未长时间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因此可以确定长江大道、 (略) 西北角2024-028号地块 (略) 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要求,综合分析判断,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满足科研用地开发利用需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