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配气价格机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推进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促进阿克苏地区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地区发改委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及《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出阿克苏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方案。分别经第十二次、十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第三十五次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构成。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有关规定,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各县(市)居民、非居民配气价格如下:
阿克苏地区天然气配气价格
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按照购气价格和核定的配气价格,相应调整9县(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含税,下同)。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 (略) 由现行价格1.40元/立方米调整至1.52元/立方米;
2.温宿县由现行价格1.40元/立方米调整至1.48元/立方米;
3.阿瓦提县由现行价格1.40元/立方米调整至1.55元/立方米;
4.乌什县由现行价格1.40元/立方米调整至1.52元/立方米;
5.柯坪县由现行价格1.40元/立方米调整至1.53元/立方米;
6. (略) 由现行价格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48元/立方米;
7.沙雅县由现行价格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53元/立方米;
8.新和县由现行价格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48元/立方米;
9.拜城县由现行价格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5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部队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
(二)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 (略) 由现行价格2.52元/立方米调整至2.26元/立方米;
2.温宿县由现行价格2.52元/立方米调整至2.26元/立方米;
3.阿瓦提县由现行价格2.73元/立方米调整至2.44元/立方米;
4.乌什县由现行价格2.72元/立方米调整至2.13元/立方米;
5.柯坪县由现行价格2.72元/立方米调整至2.12元/立方米;
6. (略) 由现行价格2.31元/立方米调整至1.98元/立方米;
7.沙雅县由现行价格2.3元/立方米调整至2.34元/立方米;
8.新和县由现行价格2.28元/立方米调整至2.41元/立方米;
9.拜城县由现行价格2.46元/立方米调整至2.26元/立方米。
(三)集中供热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将现行的居民集中供热用气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气统一归并为集中供热用气,柯坪县无天然气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1. (略) 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63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77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77元/立方米;
2.温宿县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55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77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77元/立方米;
3.阿瓦提县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40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9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4.乌什县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40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77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77元/立方米;
5. (略) 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50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64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53元/立方米;
6.沙雅县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72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63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79元/立方米;
7.新和县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69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77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79元/立方米;
8.拜城县由现行居民集中供热1.20元/立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1.79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79元/立方米。
(四)车用气销售价格。地区车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放开, (略) 场调节价。各县(市)经营的加气站及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采暖季、非采暖季门站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车用气销售价格,在调整车用气价格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工业用气价格。仍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工业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减少供气环节,稳定天然气供应量和价格。
(六)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县(市)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县(市)在核实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地区分类用气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
三、相关要求
(一)定期开展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监审工作。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经营成本相关资料,同时密切 (略) 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4号)要求,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到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 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再向用户收取。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物联网燃气表的更换,并确保燃气表必须按“方”显示气量,为全面推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供保障。调价前用户已购买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三)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各县(市)应充分考虑城镇低保户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由燃气经营企业保障城镇低保户(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每户每月5立方米免费气量等政策,确保城镇低保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受到影响。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供应和服务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处理在供应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更加便利服务居民群众;要加大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
(五)加强信息公 (略) 场动态。各县(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加强对车用气价格情况的跟踪、了解, (略) 场变化情况,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反映地区发展改革委。
(六)规范燃气企业价格行为。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略) 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略) 场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价格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范围为阿克苏地区各县(市),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阿克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天然气价格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阿克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