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建表字〔2024〕XX号
关于《 (略) 石灰石矿钝化石灰粉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本溪钢铁(集团) (略) 石灰石矿: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石灰石矿钝化石灰粉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4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平山区南兴路本溪钢铁(集团) (略) 石灰石矿石灰厂厂内,项目总投资为495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本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原有项目于2009年2月 (略) 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本溪钢铁(集团) (略) 石灰节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环建字〔2009〕5号)。本项目利用石灰厂厂区现有场地,建设1座钝化石灰生产车间,占地面积210平方米,车间设置一条钝化石灰生产线,年产钝化石灰20000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采用密闭车辆运输,工地内设置洗车平台,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处理,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及洒水抑尘等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间产生的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厂房隔声,夜间禁止施工后,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除钢筋回收利用外,其他混凝土块连同弃土、弃渣用于回填低洼地带,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皮带输送(转运站)落料产生的颗粒物经上吸式带软帘半封闭式集气罩收集,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50)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表1标准限值要求。原料除尘灰使用全密闭管道运输,原料筛下料采用皮带运输,运输过程全密闭,设置全密闭输送廊道、全密闭转运站和全密闭供料仓,生产车间设置机械通风,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磨机使用中水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的收集灰返回磨机再利用,不外排,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废润滑油、废油桶、废硅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内(5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项目无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循环水池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生产车间作为一般防渗区。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主要为废润滑油和硅油,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贮存库,硅油储存在钝化石灰生产车间硅油存放区,本项目应制定巡检制度,定时对车间进行检查,制定应急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