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报来《关于 (略) 在中国香港独资新设 (略) 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你公司申请在中国香港独资新设 (略) 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