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债权申报须知
(略) (略) 债权人:
(略) (略) (略) 根据申请人罗洪斌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9日以(2024)鄂0117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0日以(2024)鄂0117破14号《决定书》指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略) 受理破产申 (略) (略) 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申报期限、地点
1、 (略) (略) (略) 公告要求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 20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 (略) 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地点: (略) (略) 欢乐大道1号德成国贸中心A座18楼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宋律师(电话:(略))。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登记表一份(原件)
债权申报登记表由申报人填写, (略) 由申报人签章(申报人为法人则盖章,为自然人的则签名捺手印)。
2.债权申报书一份(原件)
债权申报书应简述债权的成因、履行和现状。申报债权金额、构成以及计算过程应予以详细列明。
3、《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各一份
4、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1)有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债权:
申报人须 (略) 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文件(如有);已申请强制执行的,需同时提交执行文书;已在执行中部分受偿的,债权金额需作扣减。
(2)无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决书的债权:
申报人需提交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欠款催收或确认文书、收款转款凭证等能够充分证明债权形成且有效的材料【注:订单应与相应送货单、对账单一一对应,并按顺序排列整齐(建议列表统计)】。
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需列明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复印件附于其后。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签章(申报人为法人的则盖章;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则每页签名)。
4、主体资格及授权文件一份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由本人亲自到场申报债权。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债权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注意事项
1、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债权申报人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准备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如债权人未如实申报或虚假、虚构债权,或隐瞒债权已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或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 (略) 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申报债权时,债权申报人应按本须知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文件材料复印件(签字、盖章),并携带相关原件,管理人当场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五、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 (略) 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略)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