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米业(虎林)有限公司副产品销售交易公告
受中粮米业(虎林)有限公司委托,中 (略) (以下简称“ (略) ”)拟于2024年12月20 (略) 销售交易系统(http://**)举办副产品销售交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交易项目信息
1.销售交易项目名称:副产品销售交易项目
2.销售交易举办单位:中粮米业(虎林)有限公司
二、销售交易项目概况
1.本次销售交易提货地址以销售交易清单为准。
2.报名参与方式:参加报价的报价人见公告后 (略) 官网(http://**) (略) 销售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和报价。
3.报名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18:00—12月24日13:30,报价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18:00—12月24日14:00,逾期不报名将无法进行报价,逾期不报价视为弃权。预计评选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14:30。
4.报名时,报价人须将相关文件的 (略) 公章并进行扫描,扫描件电子版 (略) 销售交易系统,等待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报价。报名所需部分文件须在首页其他公告中的置顶公告:参与销售交易报名需上传附件明细中的下方附 (略) 点击下载。
5.报价人报名时, (略) 的资金账户缴纳(略)元销售交易保证金,销售单位确定评选结果后,若未被评选为销售交易执行人,由销售 (略) 系统发起销售交易审批流程, (略) 自动无息释放该销售交易会未中选报价人被冻结的销售交易保证金;若被评选为销售交易执行人,报价人须以电汇的方式向销售单位按公告中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交齐履约保证金,销售交易保证金不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齐后方可签订购销合同,若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签订购销合同的均视为放弃销售交易,销售单位有权将报价人已缴纳的销售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略) 系统进行扣除。
6.本次销售交易收取交易服务费,费用标准为实际成交总金额的0.8‰,实际成交总金额=成交客户实际提货吨数×成交单价(吨/元),其中稻壳、杂质品项免收交易服务费。若被评定为销售交易执行人,销售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销售交易执行人提货完毕后,由销售单位确认销售交易执行人的实际提货吨数, (略) 根据实际提货吨数计算交易服务费并通知销售交易执行人缴纳交易服务费,销售交易执行人完成服务费的缴纳后, (略) 系统无息释放冻结的销售交易保证金,若销售交易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服务费, (略) 有权扣除销售交易执 (略) 资金账户中的销售交易保证金,用于抵扣交易服务费。
7.报价人须在报名时将销售交易保证 (略) 的资金账户,共计(略)元。如报 (略) 的资金账户中可用余额不足(略)元,则无法通过本场交易会的报名审核。
8.每项副产品销售交易数量都为预计数量,实际成交数量以销售单位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公告数量(通知书数量)不一致的,双方不涉及违约责任。
9.所有品项报价价格上下最小浮动值为人民币10元/吨,未按最小值10或10的倍数报价的按无 (略) 理。
10.报价数量:报价时请在数量栏中填写具体数量(同等价格,报价数量全部的优先)。部分要货的,视为其不参与剩余部分数量的交易。销售单位有权对剩余部分数量选择其他报价人进行交易。
11.报价人应于报价前对货物品质进行实地查勘(看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17:00),参与报价即视为确认销售交易样品。副产品出库后,即为双方认定该副产品质量符合销售交易样品,销售交易执行人不得提出异议。
三、报价人资质要求
1.报价主体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可)的企业。
2.新粮副产品报价主体是饲料、淀粉糖、米糠油、食品深加工、酿酒、制糖、 (略) 等加工企业的,可作为报价主体。
3.定向粮副产品报价主体,平台优先选择养殖饲料、淀粉糖及其制成品、酿造、蛋白提取、制药及其他变性加工产出品等终端加工企业或战略合作客户作为交易商并在限定渠道消化。委托加工企业、个人客户、米字类、食品类或粮油类等企业不得作为定向粮副产品报价主体参与竞价。
4.报价主体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经营正常, (略) 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5.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禁止同一法人主体使用多个关联企业名头(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股权、联系人等直接、间接关联关系)参与同一场销售交易会。
7.与中粮附属点位合同期内的包产能工厂有关联的(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股权等直接、间接关联关系)企业,只能参与新粮业务。
8.米字类、食品加工类(除变性加工外即酿酒、制糖、榨油等)、粮食贸易类、粮油类:仅可参与新粮业务。
9.食品加工类:需有终端资质证照(酿酒、制糖、榨油等)可参与全部品项业务。
10.粮油类企业:需有终端资质证照(榨油等)可参与新粮+定向壳杂糠业务。若无终端资质则只能参与新粮业务。
11.油脂类企业:仅可参与新粮+定向壳杂糠业务。
12.关联米字类企业,仅可参与新粮+定向壳杂糠业务。
13.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粮食加工、大米加工、稻谷加工”字样,仅可参与新粮+定向壳杂糠业务。
14.相关业务 (略) 及销售单位所有。
四、报价人报名注意事项
1.参与新粮、定向稻壳、定向米糠报价的企业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取及扣除情况认同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销售交易报价函。
2.参与定向米类副产品报价的终端用户企业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定向粮副产品销售承诺书(终端客户模板)、履约保证金收取及扣除情况认同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销售交易报价函。
3.参与定向米类副产品报价的终端用户企业需确保副产品提货车辆均可加施铅封,提货车辆出厂前进行铅封记录,运输过程需确保铅封完好无损,铅封拆除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影像资料需清晰显示车牌号码、铅封号码及拆除前后状态。具体按销售单位对副产品提货车辆专项施封管理要求及后续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4.参加本次销售交易活动的报价人须认真查阅公告内容,一经参与报价即视同认可并须切实履行。
五、销售交易单位保证金收取及扣款情况说明
1.销售交易执行人在接到销售交易执行通知3日内按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10%交齐履约保证金,下限(略)元(含(略)元),上限(略)元(含(略)元);但货款总金额在(略)元以上的,则按总金额的5%进行收取,无上限。
2.按照所签订购销合同的数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因销售交易执行人原因未能全部执行完成的,按照销售交易执行 (略) 理,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执行数量部分对应货款金额的10%,最高上限为(略)元(含(略)元)。
3.按照购销合同执行期内完成相应数量提货次日起算,终端客户需在16个工作日内提供购销合同及承诺函中要求提供的全部流向材料;非终端客户需在22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上材料。如无法按时提交,每延期一日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如超过60天仍未提交或相应流向材料涉嫌虚假伪造的,则扣除销售交易执行人全额履约保证金。
销售交易执行人有以下行为,经销售单位核实确认后,将被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销售单位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恶意违规操作,造成车辆铅封功能失效,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次扣除(略)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 恶意绕过铅封拆除,或在发运途中擅自拆卸铅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次扣除(略)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按国家相关法 (略) 理。
- 客户方未能在时限内提供销售单位要求的相关视频记录或证明材料,且经过销售单位及中粮粮谷大米管理部副产品销售部核实后,无法排除货物存在被偷、被换风险的,销售单位有权按照双方签署合同约定扣除销售交易执行人缴纳的全额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保留向销售交易执行人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其他违反销售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销售单位可责令销售交易执行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销售交易执行人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按国家相关法 (略) 理。
六、评选情况说明
1.以销售单位确定的底价作为本次销售交易的最低成交价。
2、报价价格最高的报价人为销售交易执行候选人,进入评审阶段。
3、如出现相同价格则中 (略) (或总部指 (略) )系统会提示报价人进行二次报价,评选时如二次报价仍相同,则优先选择需求数量较高的报价人评定为最终销售交易执行人,如二次报价、需求数量均相同,则优先选择报价时间较早的报价人评定为最终销售交易执行人。
4、如销售交易公告的交易品项数量第一销售交易执行人未提报全部时,评选时可与第一销售交易执行人进行议量或将剩余部分的品项数量做 (略) 理。
5、销售单位将自行组成评选委员会对有效报价进行评选。并组成监督纪检委员会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6、当第一销售交易执行人放弃销售交易执行权时销售单位可重新发布销售交易或确定排名第二的销售交易执行候选人为销售交易执行人,以此类推。(放弃交易的销售交易执行人扣除全部的销售交易保证金)。
7、报价人数量为三家及以上的但最高报价 (略) 场行情的,销售单位有权进行议价或暂不销售,议价只对报价较高的前三名销售交易执行候选人进行。
8、报价人低于三家时,销售交易发布单位有权进行二次销售交易发布或暂不销售。
9、未达到销售交易最低成交价的,销售交易发布单位有权与报价较高的前三名销售交易执行候选人进行议价,议价后仍未达到销售交易最低成交价的做取消销 (略) 理。
10、销售单位有权依据价格、客户渠道、数量、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取消本次销售交易。销售交易评选后为预成交状态,销售交易数量仅为计划数量,实际执行数量以合同签订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公告数量(通知书数量)不一致的,双方不涉及违约责任。
11、销售交易执行人需接受并配合国家机关单位、当地政府机关单位、中粮方及其合作方等机构不同形式的检查。
12、相关业务最终解释权归销售单位所有。
七、报价人须知情况
本次销售公告中的品项为货物品名,不特指某一具体货物,报价人报价品项执行期内针对同品类品项会存在多家执行人同时执行的可能性,报价人一经参与报价交易即视同认可并须切实履行。
八、联系方式
中粮米业(虎林)有限公司:汤晨 (略)
(略) 客服电话:0451-(略)
纪检监督电话: 0451-(略)
客户服务邮箱: *@*ofco.com
中 (略)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