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规定, (略) 交警部门大数据比对,发现自2016年10月1日(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到本公告之日期间,本市持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我局现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告,拟于30日后撤销有饮酒后驾驶记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名单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人员应将其被撤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略) 民之家 (略) 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20 (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xls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