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再生资源再利用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古 (略) 105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津宜兰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9月13日 至 2024年09月20日 | |
项目概况: | 占地面积7286.7m2,建筑面积3894m2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冷却水、急冷用水、脱硫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碱液配置用水、尿素配置用水直接损耗,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作农肥。所有与废水输运、贮存、处理等有关构筑物建设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裂解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后,经“二次燃烧+急冷+活性炭喷射+4#布袋除尘器+SCR+碱液脱硫”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2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限制;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苯、二*苯、VOCs和二噁英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相关标准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限值。 储油罐呼吸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冷凝+活性炭”油气回收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限值。 炭黑包装废气集中收集后,经3#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 胶粉卸车废气收集后,经仓顶1#、2#布袋除尘器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值;厂界*苯、二*苯、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限值;厂界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油泥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水封废水及油水分离废水、除尘器回收粉尘(二噁英)、废布袋(二噁英)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除尘器回收粉尘(1#、2#、3#布袋除尘器)、废布袋(1#、2#、3#布袋除尘器)、脱硫石膏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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