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等原因,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或停用手续, (略) 核查,决定对下列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或停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序号 | 使用单位 | 设备类别 | 出厂编号 | 拟变更状态 |
1 | 遂昌县浩 (略) | 起重机械 | (略) | 注销 |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 (略) 场 (略) 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 (略) 理。联系电话:0578-(略)。
特此公告。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