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农业用地,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湿地、林业和草原、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耕还湿”、“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需要报县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实施。国家确需征用、占用国有农业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业用地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出现弃种、荒芜现象。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成立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和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担任,县纪委监委、 (略)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司法局、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第四条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职责:(一)对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接受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落实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二)对全县国有农业用地享有管理权、经营权,对全县国有农业用地进行的农业生产、林草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指导,研究制定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规划,组织整治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工作,保护好国有农业用地资源。(三)拟定全县国有农业用地发包方案。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租金收缴、上缴、合同签订及灾情、补贴、保险等相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四)建立数据库,动态掌握全县国有农业用地面积、位置、土质条件等各种数据,对承包方种植品种、农业技术、经营项目、面积、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五)负责对全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权的确认;对长期对外发包的土地到期后接收并统一经营管理;负责全县涉及国有农业用地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及移交。(六)负责对国有农业用地 (略) 、桥、涵、电力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第三章土地管理第五条全县国有农业用地承包合同由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统一印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合同书签订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依据合同法文本签订),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对合同的制定要严格把关,对合同的签订要严格监督,做到客观、真实、规范、严谨。由发包方法人和承包方共同签字盖章,上报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核准备案后生效。土地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立卷存档。第六条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要定期采集土地矢量数据,建立国有农业用地资源管理信息库,了解土地的面积、土壤条件、信息变化情况和种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土地管理、使用状况及各属地单位营收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第七条禁止签订长期合同,杜绝合同未到期续约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信息公示”、“土地公开竞价”原则,完善国有农业用地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为保障国有农业用地的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期满实行同等条件下原耕种者优先原则。第八条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的春播、秋收、土地整理、秸秆焚烧、各项补贴发放、土地的清查、清理和回收等管理工作,落实好属地责任。在国有农业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第九条监督各承租方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禁止闲置、荒芜国有农业用地。禁止开垦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严格保护植被、结皮、地衣等,执行《宝清县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保护优先、用养结合,切实保护好黑土地。第四章土地经营第十条县甫田国有 (略) 为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主体。运用县国有农业用地资源,加强与国企央企特别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县国有农业用地的潜在效能,用以解决民生福祉问题。第十一条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应结合实际建立土地发包价格评估机制,开展农业用地评价、监测等调查工作。制定土地发包指导价格后,制定土地发包方案,经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通过拍卖、平台竞价、或其他方式开展土地发包。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向财政局备案。第十二条全县国有农业用地承包合同期原则上为1年,超过两年(含两年)承包期的,需说明情况,并报经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批准后,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年限。第十三条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国有农业用地。因下列情形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包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承包方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其他项目的。(二)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的。(三)擅自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国有农业用地的。(四)擅自进行非生产性挖土(取土)等破坏耕作层,或乱倒淤泥渣土改变土地结构的。(五)违法违规在所承包国有农业用地上搞非农建设、非粮化生产的。(六)破坏国有农业用地内原有配套设施的。(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予以收回的。第十四条全县各国有农业用地权属单位严格遵循国有农业用地有偿使用原则,负责权属土地承包费的收缴工作。第十五条土地承包费发票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承包费经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统一汇总后上缴县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流、挪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准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未经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审批,县国有土地权属主体私自将国有农业用地对外发包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移交县纪委监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坐收坐支国有农业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