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G * 8TJ ***
项目名称
(略) 市中环天 (略) * %股权及 *** . * 元人民币债权
转让方名称
(略) 市中环 (略)
(略) 为批准单位
(略) 中 (略) 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 . *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提示提醒等内容:以下摘自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1.被评估单位固定资产5台电脑已报废,账面原值 * 元,账面净值0元,3项设备已无实物,账面原值 * 元,账面净值0元,于评估 (略) (略) 理。2.本次评估的房屋钢结构建筑物为自建 * 平米, (略) 有权证;本次评估中,以房屋建筑物实际使用控制状况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计算评估值。同时被评估单位出具声明,委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归 (略) 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以上述声 (略) 的,上述房屋建筑物的面积由委托人提供, (略) (略) 勘察,本公司非专业测量机构,如果委估的建筑面积 (略) 门测量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应 (略) 门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并相应调整评估结果。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1.评估基准日后,截止 * 年 (略) 尚欠重 (略) 检测设备和检测软件款人民币 * . * 万元,此笔债 (略) 承继。2.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 *** . * 元债权与其持有的标的企业 * %股权 * 并挂牌转让。 3其他披露内容: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等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略) 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 (略) 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 (略) 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 (略) 调查, (略) 涉及的资产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挂 (略) 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 * 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2.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定后的 * 个工作日内,须将 * . * 万元的保证金支付至天 (略) 指定账户。3.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 * 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略) 转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支付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 (略) 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4.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在签约后的5个工作日内, * 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至天 (略) (略) 账户内。天 (略)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当日,受让方应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由天 (略) (略) 转让价款打入转让方指定帐户。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 * 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 (略) 全部扣除该 (略) 支付的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交易价款余额打入天 (略) 指定账户内。6.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交易佣金、交易手续费、鉴证手续费、网络竞价服务费等)由最终受让方承担。7.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日止, (略) 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最终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9.受让方受让本项目,应同时受让 (略) 市中环 (略) 在天 (略) 挂牌转让的 (略) 市中环恒 (略) * %股权及 *** . * 元人民币债权项目和 (略) 市滨 (略) * %股权及 *** 元人民币债权项目。 * .本项目如产生竞价, (略) (略) 分增值。 * .本次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仍 (略) 继续承接。 * .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在职职工由受 (略) 接收留用,劳动 (略) ;员工主动离职的,按《劳动合同法》 (略) 解除合同操作。 * . (略) 市中环天 (略) (略) 地和整体办公大楼为限期无偿使用, (略) 地和整体办公大楼均不包含在本次股权交易范围内,因场地使用期限届满, * (略) 地 (略) ,经 (略) 市滨海 (略) (略) 腾退并恢复原状, (略) 。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略) (略) 变更,新名称不得使用“中环” *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