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宁河区芦台街金华路
建设项目 名称 | 建设单位 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 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宁河区桥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 (略) 宁河区 (略) | 宁河区芦台桥北 新区小崔路 | 天津德勤 (略) | 津宁审批环[2024]8号 | 2024.2.26 |
附件: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宁河区桥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