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 (略) 社步清石港码头提档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8-*-04-05-*)。项目建设地点位 (略) 社步镇清石村。原有码头建设有2个1000吨级泊位,吞吐量约*吨/年,装卸的货种主要为水泥、砂石料、钢材、陶瓷泥等散货装卸。本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将原有码头进行提档升级,改造成2个2000吨级(水工结构按3000吨预留)通用泊位,泊位长度222m,设计年通过能力散货为*吨,年吞吐量为*吨,使用岸线长度为215m。码头主要装卸货种不变。项目不设堆场。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泊位、装卸设备、水泥储罐及包装车间(依托现有),辅助工程主要有停车场、地磅、办公区(依托现有)等,公用工程主要有排水工程、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水处理站、三级沉淀池、喷淋降尘系统、布袋除尘器、雨水收集池等。
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投资10.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贵港港总体规划(2035年), (略) 交通运输局以《关 (略) (略) 等码头开展提档升级工作的批复》(贵交函〔2020〕157号)进行了批复, (略) 社步清石港码头符合提档升级条件,同意进行提档升级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下施工应尽量避开鱼类的繁殖季节;施工前进行驱鱼作业,把鱼类驱赶到远离施工区域的安全水域;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临时堆土场的截水沟和排水沟;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裸露地面的植被。营运期,禁止在项目所在郁江水域排污,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物施工应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对堆料、临时堆土场采取覆盖措施;做好地面清洁,车辆及时清洗,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
营运期,港区南、北两侧设置2m高围墙;水泥运输船均为全封闭型散装水泥船,装卸输送过程采用风管密闭输送;水泥输送、打包位置设置布袋除尘器,水泥储罐顶部设置1个20m高排气筒;包装车间周边设置水雾喷淋系统;包装车间采用铁皮墙和防尘布帘密闭;设置雾炮机用于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喷淋降尘;石料装卸和皮带机输送过程中采用水雾喷淋系统进行喷淋降尘;加 (略) 洒水降尘,并对进出港车辆进行清洗;到港船舶尾气采取停泊期间接入岸电装置措施。水泥输送、打包排放的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相应的排放限值,砂石料、陶瓷泥装卸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涉水施工应选择枯水季节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船的施工范围;水下开挖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应采取措施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河流底质的搅动;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项目含尘废水经港区收集沟收集流入自建废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沉淀池+一体高效化净水设备+回用水池+污泥池”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喷淋降尘用水,不外排;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和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运输车辆和流动机械冲洗,不外排;*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分别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污水回收单位处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 (略) 管理部门指定弃土场。营运期,散货装卸作业洒落的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粉尘进行回收利用,自建废水处理站沉渣、泥饼统一收集后外售,三级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晾干后外售。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高噪声设备,应在其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单围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的时间;加强对机械、车辆维护以保持较低噪声。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并依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加岸电设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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